提前還清車貸
卻拿不回擔保押金
蔡先生的這輛豐田車是在2013年購買的,當時在市區(qū)某擔保公司辦理了按揭手續(xù),為期三年,擔保押金2900元。而就在前不久,蔡先生提前將這筆車貸還清了,但沒想到該擔保公司卻拒絕退還這筆擔保押金,理由是他有逾期還款記錄。
蔡先生說,他的確有兩次逾期還款的情況,是在去年的6月、7月,一次是因為忘記及時還款,還有一次是因為資金周轉問題,推遲了還款。但他認為,即便自己有逾期還款情況,銀行已經就此收取了他的滯納金,且他現在也已提前還清車貸,對該擔保公司并沒有產生影響。
在蔡先生向該擔保公司提出質疑后,該公司工作人員表示有關逾期還款需扣押金的事項已在雙方簽訂合同中注明。但蔡先生表示,自己從未收到這份合同的副本,而自己當時簽訂合同時也未仔細閱讀合同條款。
【回應】
連續(xù)兩次逾期
且未投保規(guī)定險種
由于蔡先生也就此事向鹿城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投訴,5月17日,該局調解人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該擔保公司工作人員表示,當初與蔡先生簽訂的合同副本應當有通過郵寄快遞方式交給蔡先生,如蔡先生對此有質疑,公司可以進一步查證提供相關證據。但就合同條款內容,其中有明確注明如逾期還貸累計2次,公司將有權扣收50%的擔保押金,如累計3次以上,公司將全額扣收擔保押金,如連續(xù)2次逾期還貸,公司也將全額扣收擔保押金。此外,合同條款還注明,貸款期限內,蔡先生需要投保公司規(guī)定的所需險種。
該工作人員表示,從目前的情況,蔡先生不僅存在連續(xù)兩次逾期還貸的情況,且沒有投保合同約定的所需投保的險種,按照公司規(guī)定,蔡先生的這筆擔保押金是不能退還的。
最終,經調解,該工作人員表示可以向公司申請退還蔡先生20%左右的擔保押金。
【說法】
簽訂合同之前
要了解權利和義務
晚報讀者律師顧問團律師、浙江九州大眾律師事務所律師溫正搭表示,《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從蔡先生的投訴和擔保公司的回應雙方分歧的焦點有,逾期還款和沒有按投保合同約定投保車輛的保險是否影響保證金的退還。
對于逾期2次還款的情況,北京二中院2015年曾有相類似案例,認為車主雖然有遲延還款的事實,但其已在期限內還清了所有貸款并向銀行承擔了違約責任,擔保公司并沒有受到任何損失。雖然雙方在《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服務合同》中約定于車主有逾期還款或有逾期還款記錄的,擔保公司不退還風險保證金,但擔保公司以車主逾期還款一日為由扣除全部風險保證金有悖設置風險保證金的初衷,對于車主顯失公平,擔保公司應向車主退還風險保證金。該判例對處理蔡先生的投訴有參考價值。
但蔡先生的投訴中除了逾期還款外,對于沒有按投保合同約定依擔保公司指定投保車輛的保險,保證金不予退還的,該條款應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蔡先生如確實未按擔保公司的指定投保車險,就應依根據擔保合同約定承當違約責任。
最后,溫律師提醒,合同一經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想要避免損害自己利益的條款出現,就要在簽訂合同之初了解清楚合同的權利義務,合同簽字后留存一份,以備事后察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