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次抵押車被賣了怎么辦?
抵押車實際上就是貸款車,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種是銀行分期車輛; 第二種是抵押給個人或者公司借款的車輛。針對抵押車能買嗎,抵押車是否合法的問題,如果抵押已經解除,可以買;如果沒有解除,買了將來會有風險,也就是說:如果原主人按期還款,就沒事了;如果他不按期還款,到時這車可能被抵押權人申請拍賣用于還債,因為這車法律上還不的,到時只能要求原主人還買車錢,無示拒絕拍賣。
抵押期間,抵押人擅自轉讓抵押物的,轉讓行為應為無效。但從房產的角度來看,在房產抵押登記期間,是無法辦理過戶的,如果只是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并未過戶,又能優(yōu)先保證抵押權,這種簽約行為未必會侵犯抵押權人的利益。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這種情況的合同效力和操作,實際上并不是一律認定無效的。
二、動產抵押合同變更需要什么?
《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變更的,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三)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動產抵押登記機關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文件后,應當當場在《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并注明蓋章日期。
(一)抵押人及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稱(姓名);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四)擔保的范圍;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七)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動產抵押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文件后,應當當場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并注明蓋章日期。
綜上所述,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抵押權人不能夠處分抵押財產,如果出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也需要與抵押人協議解決,并不能不經過協議而將抵押車賣給別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抵押權人。